根據高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一家運通公司於民國99年1月借用某公司名義出口汽車配件一批,卻於貨物中夾帶未申報的解體贓車引擎。
這家公司被高雄關稅局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罰鍰新台幣54萬2700元後,提起訴訟請求運通公司給付。
運通公司主張,他們僅負責書面運送程序,不知道貨物內夾帶贓物。他們無查知贓物的專業,也不可能在每日承攬數十噸貨物的情況下逐一拆箱檢視。
法院一審判決運通公司敗訴,須給付54萬2700元給提告的公司;運通公司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依證人證詞,貨物是由運通公司裝櫃,且依運通公司對外攬貨自訂的約定,運通公司「在必要時有權開箱檢驗託運物品」,因此駁回運通公司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