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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終止收養

自由時報/ 2013.02.17 00:00
民法親屬編第1081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兩年有期徒刑以上的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律師胡倉豪說,吳姓男子只因向養母要錢未果,即以皮帶勒昏養母,此案一旦經法院裁決認定是故意犯罪,或屬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很快就會裁決該養父母所聲請的終止收養關係許可。

(口述:律師胡倉豪;整理:記者李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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