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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一般商家應不得有收受或買賣人民幣等之違法交易

NOWnews/ 2013.02.08 00:00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針對台聯台北市黨部發起「拒收人民幣店家串連」運動,陸委會今(8)日表示,依照規定,目前僅經許可之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得辦理人民幣現鈔之買賣、兌換等交易,所以一般商家應不得有收受或買賣人民幣等之違法交易。如有違反情事,將有人民幣及價金沒入之處分。

陸委會強調,依據「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兩岸於101年8月31日完成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規定,在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在臺灣得以比照美元、歐元等外匯管理方式,兩岸貿易及投資等匯款可直接以人民幣結算。

至於有關收受或買賣人民幣一事,陸委會表示,中央銀行已有「人民幣或兌換應洽經許可之機構辦理」之宣導,依規定,目前僅經許可之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得辦理人民幣現鈔之買賣、兌換等交易,故等之違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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