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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s上路 營收認列不同、不影響獲利

自由時報/ 2013.01.25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張慧雯/台北報導〕自今年起上(興)櫃公司會計處理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2月18日前(因原申報限期2月10日適逢休假期間順延)將首次公告今年1月以IFRSs認列的合併營業收入數字,櫃買中心表示,由於認列方式不同對百貨業、大型零售通路業及營建業等影響最大,但實際上獲利數字並無差異。

櫃買中心指出,從事特約專櫃銷售交易者,如百貨業,過去多以專櫃銷售總額認列營業收入,惟IFRSs規定,若公司不負責專櫃銷售人員的招募及訓練,且不負擔商品的存貨風險,僅提供場地及基本設施,則專櫃收入應以淨額認列,此差異將使公司營收減少,惟並不影響公司獲利金額。

以百貨業者為例,若專櫃賣出100元商品,百貨業者抽25元利潤,在實施IFRSs以前可認列100元營收,而IFRSs上路後,僅能認列25元營收,但兩會計制度下之利潤不變,還是25元。

同樣地,大型超級市場及通路商業者向供應商收取的陳列收入(包含上架費、廣告促銷費及管理費等),過去認列為營業收入,依IFRSs規定,若公司所提供這些服務應視為進貨折讓,故採IFRSs後,陳列收入不再列為營業收入,應做為營業成本減項,但此變動不影響公司獲利金額。

以藥妝門市連鎖業者為例,賣場業者向供應商進貨100元商品,銷售期間向供應商收取上架費及展示費等20元,最後該商品以130元出售,若以前可認列營業收入150元(130元+20元)、營業成本100元、利潤50元,但IFRSs上路後,營業收入應認列為130元,營業成本為80元(100元-20元),但利潤還是50元。

此外,建商過去一般採用「完工百分比法」,使公司得以在工程結案前即依工程進度認列相關營業收入、成本及獲利;但實施IFRSs後,建商出售房屋時,若買方無權對房屋主要結構要求修改,則將房地視為一般商品銷售,建商須於完成交屋後,才能認列營業收入,使得建設業各期認列的營收、獲利產生大幅波動。

舉例來說,某建商今年初有一批房地專案,於同年預售並完銷,工程總金額1000萬元,工程成本估計為600萬元,且買方購買預售屋時對主要工程結構並無決定權;該案於102年已完工50%,另於103年底全部完工並辦妥過戶交屋。過去該公司可於102年及103年依完工比例平均認列營收、成本及利潤,惟採IFRSs後僅能於103年認列相關數字,整體利潤並不受影響,只是各年度認列數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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