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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鹽: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24 00:00
第二條 第31款1.傳播媒體名稱:新新聞周刊電子報2.報導日期:102/01/243.報導內容: 新新聞周刊1351期第34-35頁關於本公司之相關報導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緣新新聞周刊於101.8.23第1329期所報導對於本公司之不利言論,本公司認為已嚴重損及本公司之聲譽,故立即對新新聞周刊之社長、副總編輯與撰文記者提出刑事告訴。(2)新新聞周刊於第1329期起,挾媒體優勢,陸續以第1331期、第1338期、第1340期、第1343期,幾乎以連續刊載之方式,不斷刊登嚴重損及本公司商譽之言論,且幾乎未有任何平衡報導,顯失媒體應中立客觀超然之立場,新新聞周刊相關人等攻訐本公司之情形可見一斑。本公司對於不實部分所涉加重誹謗及破壞信用等罪嫌已再追加提出刑事告訴。(3)有關本次2013年01月24日新新聞周刊1351期標題為『台鹽賣牙膏簽「喪權辱國」契約』等內容,實則該合作案並非該周刊標題說明所述之代銷案,而僅為仲駿公司就自有牙膏品牌請本公司OEM 代工,契約條件對本公司頗為有利,仲駿公司須給付全額代工款,本公司始予出貨,對本公司可謂為無風險之交易,嗣後,本公司對於違約罰款轉為部分罰款及增加提貨之處理,可提升本公司產能利用率,亦符合商業經營判斷,過程並無瑕疵,新新聞周刊逕以『台鹽賣牙膏簽「喪權辱國」契約』等聳動字眼,復又報導對本公司不利之訊息,本公司實難以接受並至表遺憾,為維護全體股東之權益、捍衛台鹽品牌,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研議再對新新聞周刊人等追加提民刑訴訟。6.因應措施:發布即時重大訊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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