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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警反蒐證侵犯隱私? 法界:不違法

自由時報/ 2013.01.2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黃建華、項程鎮、黃敦硯、錢利忠/綜合報導〕民眾可以對警察反蒐證嗎?高市警方接連對持用攝錄設備向警方反蒐證的個案,祭出「法務部函示」制止民眾,不從者帶回查處,但多數法界人士認為,民眾在公開場合單純反蒐證未違法,警方執行公權力,理應受公眾監督。

台北市資深警務人員說,北市警方沒有這樣做,且認為民眾反蒐證若不涉及刑案或偵查不公開情況,應尊重民眾反蒐證的權利,這是民眾的自由,但倘若觸法,訊問筆錄時便不能反蒐證。

法務部函示 反蒐證須警同意

去年十一月廿六日,高雄陳姓大學生載同學騎改裝機車遭新興分局警方開罰,陳生持手機和同學輪流反蒐證警方,警方拿出法務部函(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表示,反蒐證需在場人同意,兩生則說:「我們是在保全證據,保護自身權益。」警方認為制止不聽,將兩人帶回依妨害公務罪嫌究辦。

高雄另有一名大樓住戶與人口角,住戶拿攝錄影機對前來調解的警方反蒐證,警方同樣拿出函示,表示住戶做法涉及妨害公務。高市警方認為,員警可拒絕民眾反蒐證,如果民眾不聽,可把人帶回送辦。

法務部函示指出,警方和民眾一樣享有隱私權等基本人權,民眾如對警方反蒐證,警方有權制止。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說,民眾反蒐證須經警方同意,否則會侵害隱私權和肖像權,若民眾再對警方做出推擠、阻擋等行為,還涉及妨害公務,但如果只是不服從警方制止反蒐證,不觸犯妨害公務罪。

法界:警方執法 理應受監督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表示,民眾長久以來都怕警方執法失當,才想要反蒐證,如民眾不能在公開場合對警察反蒐證,警方將不受公眾監督。

律師公會全聯會前監事林振煌律師也表示,警察無論在公開場合或進入私宅執勤,都應受公眾檢驗,美國聯邦法院相關判決都認為公務員隱私權應受限縮,只要警方執法適當,反蒐證影帶反而是最好的證明。

不涉偵查不公開 應尊重民眾

當然反蒐證也非毫不受限制,前台北地院審判長陳博文律師和林峯正都認為,反蒐證不宜刻意只針對特定警察、或將畫面鎖定特定警察放大處理,否則會有隱私權爭議。

法務部的函示源自警政署函請法務部解釋,警政署表示,因為很多基層員警反映,執勤常遇民眾反蒐證,導致影響員警執行公務,因此於去年七月發函請求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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