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委會2012年12月14日發公文給壹傳媒旗下的台灣《蘋果日報》工會,內容表示:「該企業工會所提《編輯室公約》……雇主不得逕以『非團體協約』為由,拒絕進行協商。」也就是說,勞委會任認定《編輯室公約》屬於團體協約,資方不可拒絕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