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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酸毀妻容「可整型」 判無罪定讞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3.01.16 00:00
卅九歲王姓男子,因懷疑老婆有外遇,竟拿廁所清潔劑潑妻子,造成她上半身灼傷、毀容。檢方以家暴重傷害起訴,但法院歷審都認為,被害人的傷勢可經整型美容復原,只構成傷害罪,因雙方和解,最後判王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王男認為妻子許女有婚外情,心生疑妒怨恨,一百年五月四日,二人發生口角,王拿廁所內清潔劑,趁許女與家人講電話時,從背後潑灑。

許女受到潑酸攻擊,驚恐奪門而出,向路人求助,經送醫救治,頭皮、左肩受到三度化學性灼傷,深至皮下脂肪層,皮膚壞死需植皮;雙眼灼傷、眼角膜破皮。王男犯案後自首,檢方偵訊後認定,王潑酸讓妻子受到嚴重灼傷,造成重大難治的重傷害,因屬公訴罪,不得私下和解,將他以重傷害罪起訴。

王辯稱,只是想羞辱許女,讓許女狼狽難堪,不知清潔劑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勢;案發後,他與許女在同年十月十四日協議離婚,潑酸一事,也以二百萬和解。

一、二審都認為,現在的醫療技術,許女受灼傷的肌膚,治療後雖會留下疤痕,但可用衣物遮蓋,不致影響外觀;頭皮受損可使用組織擴張器,再長出頭髮。故認許女所受傷害,並沒有達到終身不能恢復的重大不治或難以治療程度,無法認定她受到「重傷害」。

合議庭也指出,王男如想要對許女毀容、重傷害攻擊,會從她的正面、頭部潑灑,高院因此變更法條以傷害罪論處。由於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王、許和解後,檢察官依法不得起訴,高院因此判決全案「公訴不受理」。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昨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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