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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擘科技:本公司聲請緊急處分駁回之抗告案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02 00:00
第二條 第5款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102/01/02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發文字號:101年度整抗字第1號發文日期:101年12月25日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聲請人或重整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聲請或通知內容:(1)本公司於101年7月17日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辦理聲請重整及聲請 緊急處分,101年7月18日遞出重整聲請狀及聲請緊急處分狀。(2)101年10月1日律師接獲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書,就聲請緊急處 分部份裁定:「聲請駁回。」101年10月8日本公司向新竹地方法 院提出民事抗告。(詳101年11月1日重大訊息)(3)102年1月2日律師接獲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抗告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認為:雖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14號裁定駁回 其聲請,惟嗣利害關係人巫勝智、林志峰、李光宜、李國中、一誠 投資有限公司復向原審法院聲請為緊急處分,並經原審法院以101 年度整聲字第1號裁定准許。抗告人再為緊急處分之聲請,業已失 其目的,欠缺必要性且無實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並另准予為緊急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7.負債總額:3,922,129仟元(101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8.處理過程:委由律師依法處理相關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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