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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愛照貼電線桿 表哥遭判刑

中央社/ 2013.01.02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日電)彭姓男子涉嫌強迫交往中的表妹拍攝性愛照,分手後又將照片貼在她就讀的學校附近電線桿等。法院審理後,判彭男6年8月。

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彭男在民國98年10月間與表妹交往,並於11月間在少女住家與她發生性關係。

法院表示,彭男在100年3月14日凌晨,不顧少女反對,涉嫌在表妹房內拿著她的手機拍攝性愛照片,並將照片傳送到他的手機。

法院指出,兩人之後談分手而發生爭執,彭男上門想找表妹,遭表妹母親嚴詞斥責,因而心生不滿。

法院表示,彭男在去年4月16日凌晨3時左右,將少女的性愛照張貼在她就讀學校附近電線桿、公車站牌、變電箱或騎樓梁柱等處。

經路過民眾發現照片並通報學校,校方派出教官和行政人員前往查看並撕下照片,全案才揭露。

彭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罪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決彭男有期徒刑6年8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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