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隱瞞 判還屋款
判決指出,方某於99年12月與蔡姓女子簽約,一次付清屋款,去年2月舉家遷入。方男控訴,喬遷當天羅姓女性友人來道賀,3天後羅女卻在自家跳樓身亡,同月底妻子流產,流產手術也不順利,且小孩一進屋就特別愛哭鬧,家人健康也陸續出問題,諸事不順。方某覺得毛毛的,向鄰居、里長探詢,才知87年7月,當時年方28歲的葉姓女住戶在窗台跳樓身亡;方某知情後更是不寒而慄,不敢「鐵齒」,只住2個月就嚇得搬走。
方某去年7月寄存證信函給蔡女解除契約,並提告請求返還價金,他主張,蔡女在買屋合約上勾選「房屋不曾發生非自然身故」,顯是故意隱匿重大屋況,違反誠信,以詐術賣屋。
蔡女反駁,死者是在窗台跳樓自殺,不是在屋內死亡,她認為房屋不屬凶宅,方家的家事不順,只是方的個人主觀及心理問題,和房子的關係不大,「我住的時候,就沒有發生怪事啊」,她只願減少價金,不願取消交易。
桃園地院一審判決蔡女敗訴,高院二審也判決方某解約有理,蔡女再上訴至最高法院,一樣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