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擘科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選任羅芳蘭會計師為本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二條 第5款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101/12/27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發文字號:101年度整字第2號發文日期:101年12月25日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聲請人或重整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聲請或通知內容:(1)本公司於101年7月17日董事會特別決議辦理聲請重整, 101年7月18日遞出重整聲請狀。(2)101年12月27日律師接獲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選任 羅芳蘭會計師為本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7.負債總額:3,922,129仟元(101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8.處理過程: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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