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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選連任 回復以「屆」界定

自由時報/ 2012.12.2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陳璟民/台北報導〕前竹南鎮長康世儒案,是內政部民國九十八年放寬解釋「連選連任」函令後,第一位因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見解不同,而被判決當選無效者。

內政部十八日發布「連選連任」最新函釋,連選連任的認定,從上次改選或補選有無參選,變成上屆有無參選。也就是地方首長「連選連任」,以「屆」界定,而不是以「次」為計算標準,回到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以前的遊戲規則。

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說,內政部上週曾邀集跨部會討論,並有法政學者參與,多數意見傾向法令宜有明確性,地方民選首長任期「以『屆』為概念,而非『次』」;內政部檢討後於前天發布新函令,所謂「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是指「同一職務連續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論改選或補選的任期都算」。

黃麗馨表示,內政部先前著眼於保障人民參政權,就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通案放寬解釋為「連續參加二次同一職務選舉並當選就任」,康世儒據以參選。如今法院判決他當選無效,內政部雖感遺憾,仍尊重法官獨立審判,「但判決結果對個案有拘束力,對行政機關函令不構成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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