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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展覽退票 手續費最高收10%

自由時報/ 2012.12.0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明年一月起,購票觀賞藝文展覽有保障了!

行政院消保處昨天公布「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展覽內容或文物如果有變動,主辦單位必須在展出首日前,透過網站或媒體等明顯方式公告,並說明變動理由,否則消費者就算買了票、看完展,仍可要求全額退票!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舉例,主辦單位若對外宣傳諸如木乃伊等重量級文物要來,結果中途生變又未公告;或是觀眾都已買好票,才臨時被告知十二歲以下兒童和攜帶寵物者不得入場,或禁止拍照、飲食等規範,導致消費者無法或不想入場;又有許多人買展覽預售票,最後卻因場館爆滿、擠不進去…一旦有這些狀況均可主張全額退票,且不得扣手續費。

若主辦單位不給退票,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可依消保法第五十六條開罰六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款。

至於消費者因個人因素要求退票,新約明定,主辦單位收的手續費,僅能以票面金額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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