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判決指出,擔任臨時工的彭男租住在彰化縣員林鎮,某日晚間與友人在租住處喝酒,樓上租住1名女學生,彭男以認識鄰居為由,邀女學生下樓一起共飲。
席間,女學生因不勝酒力頭暈,由彭男友人攙扶上樓,女學生身體不適進入廁所嘔吐,彭男趁機尾隨進入廁所,並上鎖性侵,酒醉女學生雖反抗,但仍遭狼襲。
過程中,女學生置於口袋內的手機響起,女學生立即向打電話來的友人求救,彭男才罷手。
案發後,女學生到醫院採檢體,送驗結果檢驗出彭男DNA,證明遭性侵事實。全案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彭男3年2月,彭男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判處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