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新《證券法》施行以來,上海一中院共受理證券民商事案件132件,占該院同期受理的金融類商事案件的7%;在一中院審結的證券民商事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中,僅6成案件在判決訴訟中能夠引用證券法,引用率明顯偏低。
上海市一中院副院長宋學東表示,新階段的證券案件受眾主體比較分散,呈多元化的態勢。現行證券法主要側重業務監管,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過於重視公法,而忽視私法;刑事責任認定較多,民事責任認定較少,因此,《證券法》的進一步修訂迫在眉睫。
2006年1月1日新《證券法》施行以來,上海一中院共受理證券民商事案件132件,占該院同期受理的金融類商事案件的7%;在一中院審結的證券民商事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中,僅6成案件在判決訴訟中能夠引用證券法,引用率明顯偏低。
上海市一中院副院長宋學東表示,新階段的證券案件受眾主體比較分散,呈多元化的態勢。現行證券法主要側重業務監管,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過於重視公法,而忽視私法;刑事責任認定較多,民事責任認定較少,因此,《證券法》的進一步修訂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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