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 導入科技執法、非法棄置最重關7年

上報/上報快訊/王敬
36 分鐘前

立法院今天(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役後產生的廢棄物納入管理外,也導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措施,強化廢棄物流向監管。同時加重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刑責,最高刑期由現行5年提高至7年,若棄置地點位於生態或資源再利用等環境敏感區域,最高可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引入電子圍籬及科技執法 掌握廢棄物流向

 

為配合2050淨零排放目標及資源再利用政策,立法院日前完成《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法後,也同步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此次修法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使用年限屆滿後所產生的廢棄物,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範圍,並擴大回收責任對象,除製造與輸入業者外,販賣業者及原料製造、輸入與販售業者也須負擔相關責任,販賣業者並應依當期銷售量申報繳費。

 

考量未來太陽能板等再生能源設備將陸續進入除役階段,修正條文也要求,設備設置者在設備遭全部或部分廢止備案或設備登記後,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回收計畫並依規申請補貼,經核准後執行。

 

在監管措施方面,修法引入電子圍籬及科技執法,授權主管機關於經常發生或有高度風險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及處理廢棄物的道路或公共場所,設置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以掌握廢棄物流向,防止環境污染風險。

 

修法大幅提高罰則 罰鍰上限提高至10萬

 

此外,為兼顧中央與地方廢棄物處理量能調度需求,三讀條文明定,接受中央補助或依促參法興建、營運的廢棄物處理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後,須保留一定比例的餘裕處理量,供中央統籌調度運用。

 

針對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修法大幅提高罰則。未來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若棄置於中央公告的生態敏感區或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刑度可再加重二分之一。另一方面,一般廢棄物違規清除案件罰鍰上限也由6000元提高至10萬元,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連續處罰。若違反規定未申報、回收標誌、拒絕依規查核等,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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