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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更正盛達電業行使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

中央商情網/ 2012.12.03 00:00
日  期:2012年12月03日公司名稱:盛達電業(3027)主  旨:更正 本公司行使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相關事宜發言人:蔡亭君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1/12/032.公司名稱: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行使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相關事宜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發行公司於101年12月30日至102年01月29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一、謹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債券)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債券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者,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並依下列條件對債權人行使債券贖回權:(1).債券贖回期間:101年12月30日至102年1月29日。證券商受理期間:101年12月28日至102年1月28日。(2).債券收回基準日:102年1月29日。(3).終止上櫃買賣日:102年1月30日。(4).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所持有債券(即每張新台幣壹拾萬元)。(5).本公司將統一於102年2月5日以郵寄支票或匯款予各債券持有人。二、債券收回程序:1. 採帳簿劃撥方式: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券商取得),並填妥匯款帳號、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印鑑卡;(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2.債權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債券。。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

電話: (02)2702-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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