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表示,眾星公司於100年5月2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2席監察人,經經濟部商業司於101年9月11日認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撤銷前揭2席監察人之變更登記,致眾星公司監察人缺額2席,係屬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的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重大訊息。
但眾星公司未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已違反前揭處理程序之規定,櫃買中心對該公司處以違約金新台幣10萬元。
櫃買中心表示,眾星公司於100年5月2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2席監察人,經經濟部商業司於101年9月11日認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撤銷前揭2席監察人之變更登記,致眾星公司監察人缺額2席,係屬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的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重大訊息。
但眾星公司未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已違反前揭處理程序之規定,櫃買中心對該公司處以違約金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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