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筆記》○○○○○

自由時報/
13 年前
十月一日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後,簡訊、電話、email的莫名推銷廣告仍不斷,但政府各機關應公開的資訊卻先斷,從地檢署林益世相關人等的起訴書,到民意機關為監督政府調閱的各種公文資料,全部都變成了○○○,個人資料保護法儼然成了政府規避監督的藉口,完全扭曲了個資法的立法意旨。

所以市議員要求調閱設計之都、會展基金會等府外辦公室聘用人員名單,檢視其花費上千萬人事費是否聘用適當,市府回文內容就是○○○;市議員要求調閱環保局「卡油」疏失懲處名單,監督是否懲處得當,市府回文還是○○○;市議員要求調閱市府都更中心聘用人員是否有「內舉不避親」的弊端,回文一樣是依個資法不能提供。反觀政府開放的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與土地建物不相干的仲介或建商,均可依地段地號,查到所有權人的姓名和戶籍地址,目的只是為了讓進行都更或容積移轉的土地開發商便於找到所有權人。兩相比較,前者僅及於民意代表監督之用,後者是完全公開於不相干的第三人,何者較為嚴重,一目了然。

個資法嚴格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的,是屬於第六條規範「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其餘依法或善意利用是許可的。

個資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上述第六條規定嚴格禁止外,若符合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時,即可蒐集、處理。因此,民意代表基於監督政府之責,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規定,市府當然必須提供,如議員拿到資料後,經公開造成當事人權益被侵害,這是議員必須負起的責任,身為民意代表自當依法斟酌公開程度。

政府資訊應公開透明,尤其是用人民納稅錢執行的各種人事聘用、預算使用、政策施行過程,都應受到代議政治的監督,此文以○○○為題,諷刺無字天書若非功力高深者,很難悟出其中道理,可以想見當議員們看到滿紙○○○的調閱資料時,恐怕也只能發功飆髒話,痛批政府官員拿個資法耍弄議員,蔑視議會監督的權力。(記者陳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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