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業者判4月 緩刑2年
賴姓船屋業者擁有日月潭區漁會核發的漁筏證,南投地檢署發現其變更用途建造船屋,並以纜繩定著在樹木和潭面,供經營民宿,竊佔國土122.4平方公尺。
南投地院審理後,認為竊佔罪的構成要件須有「不法利益的意圖」,該船屋增加的利益甚微,難認有竊佔犯意;況且活動式船屋並未有「定著」於潭面的事實,而判決無罪。南投檢方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近日撤銷南投地院的「無罪」判決,認為賴姓業者觸犯竊佔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2年。高分院法官認為,賴姓業者的船,左右各以纜繩繫於船屋底座,一端纜繩以水泥塊投入潭底固定,另一端繫於岸邊樹木,定著於潭面,供住宿之用,竊佔國土。惟業者後來拆除違法部分,有具體悔過表現,故判處上述刑罰。
賴姓業者從無罪被改判有罪,緩刑2年,一名張姓船屋業者獲悉後表示,多數業者都已配合拆除違規船屋,應以輔導取代刑罰。由行政部門輔導領有合法船筏證的漁民,重新放置合法船屋,從事捕魚工作,才有助於業者步入正軌。
據了解,南投地檢署去年限期近百座違法船屋業者自行拆除,及50多座有證尺寸不合的業者自行改善,去年4月初違法船屋多由業者自拆,無主船屋則拖往水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