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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養狗技工 竹山農會敗訴

自由時報/ 2012.10.31 00:00
農會表示解僱主因是考績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陳信仁/綜合報導〕南投縣竹山鎮農會的蔡姓技工在倉庫飼養流浪狗,農會方面以其屢勸不聽,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將其考績打為「丁」等,並在去年5月間將他解僱,蔡某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不能因狗會追人或吠叫就將蔡某解僱,判僱傭關係存在。

竹山鎮農會對此強調,蔡員遭解僱原因主要係因連續3年的業務競賽績效考核不佳,其中2年評定丙等,99年度的年終績效考核更僅有58分,而被評為丁等,才依規定予以解聘;至於在倉庫養狗的行為,不僅影響農會形象與環境,還有農會會員反映曾遭狗追逐,經多次勸導卻未見改善,才予以扣分,但並非解僱的主要理由,將於接獲判決書後,再研議後續處理事宜。

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從87年間就在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服務,並擔任供銷部技工,負責管理倉庫,但因他在工作場所飼養流浪狗,追逐會員並造成環境髒亂,經總幹事等人勸諭不聽,97年及98年考績為「丙」等,99年更因養狗一事而使得其操行考績被扣了3分,讓他整體的考績淪為「丁」等,進而在100年5月間被竹山農會解僱。

蔡某否認飼養流浪狗,並認為自己是遭人陷害,才會使得操行考績被扣了3分,因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審判他勝訴,竹山農會不服而提起上訴,並提出照片來證明蔡某的辦公處所有養狗鍋盆,而竹山農會也認為,蔡某的行為已是怠忽職守、稽延業務,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4條第3款將其考績列為「丁」等。

法官認應採其他解決之道

台中高分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縱使蔡某有餵養流浪狗之事實,農會方面也應該以其他替代方式來解決狗追人或吠叫等問題。

法官因而駁回農會所提起的上訴,判處僱傭關係存在,竹山農會也必須支付蔡某從100年6月起之固定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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