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施姓男子民國97年間參加彰化縣福興鄉舉辦擴大就業方案,遇到綽號「高麗菜」的女子,兩人後來成為同事。
施男得知女同事有一名14歲心智缺陷的女兒,98年間前往幫女同事搬家時,看到女同事忙於收拾物品,竟趁空檔強制性侵被害少女得逞。
判決書指出,施男坦承協助女同事搬家,但矢口否認有任何對被害少女強制性交的惡劣行為。施男說,他不知道被害少女就讀的學校,也不清楚對方智能障礙。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一審法官認定施男犯罪事實明確,明知被害少女為心智缺陷之人,為圖一己私慾滿足,強制性侵被害少女,造成一輩子無法抹滅的傷害,嚴重妨害被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
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9年2月徒刑,洪男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為,一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也稱妥適。
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被告上訴無理由,遭駁回,維持一審判決9年2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