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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面構成殺人罪 廿四年改判無期徒刑

中時電子報/馮郁容/台北報導 2012.10.25 00:00
連勝文遭槍擊案台灣高等法院廿四日宣判,合議庭認定「馬面」林正偉開槍射傷連勝文構成殺人未遂,但槍殺黃運聖部分則是不確定殺人故意的殺人罪,而非一審的過失致死,故撤銷一審判決,將林正偉的刑期由廿四年改判為無期徒刑。

林正偉是在前年十一月廿六日五都大選前夕,在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的造勢晚會上衝上舞台,拿槍抵住連勝文的左臉開槍。子彈不但貫穿連勝文臉頰,還射入台下民眾黃運聖頭部,造成連勝文臉部受傷,黃運聖不幸送命。

有關行凶動機和對象,合議庭認為無法證明案發當天,林正偉知道連勝文會到場幫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站台,認為林是為了父輩舊怨找陳鴻源尋仇。另根據刑事警察局測謊結果顯示,林正偉應是案發後,被帶到警局時才知道被槍擊的對象是連勝文。合議庭認為,林正偉開槍後曾遭民眾趨前圍捕制止,猶毫無懼色,擬再補一槍,可見他置人於死的犯意甚為堅決,視人命如草芥。

合議庭表示,當時台上、台下都擠滿了人,任意開槍非常容易殃及無辜,不同於在空曠的街上或是人煙較少的地方。況且林正偉是在與連勝文混亂拉扯中開槍,不容易瞄準對象,他應該可以預見發出的子彈會使無辜民眾喪命,故認定殺死黃運聖部分,應是不確定殺人故意,與槍殺連勝文的殺人未遂部分,裁判上認定構成殺人罪。

合議庭審酌,林正偉只因細故就在選前候選人造勢晚會上,在眾目睽睽之下以制式手槍射殺被害人,而且是持槍抵住連勝文的頭部近距離開槍,讓他幾乎沒有逃生機會,造成一死一傷,手段殘酷冷血,膽大妄為已到極點。雖然迄今沒有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但合議庭認定沒有處以極刑的必要,判他無期徒刑。

林正偉被改判無期徒刑,死者黃運聖的姊姊黃運麒表示,可以接受。傷者連勝文的律師劉宗欣則說,站在國家維護秩序的角度,肯定二審加重處刑。當事人林正偉聆判後則面無表情,他的律師陳振瑋表示林正偉沒有預知開槍會打到人,會研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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