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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采玉大勳章 法部建議府不追回

自由時報/ 2012.10.2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今年八月,媒體報導總統府有意收回前總統陳水扁的采玉大勳章,引發議論。總統府函詢法務部解釋法令適用問題,法務部日前回函答覆,認為采玉大勳章是因總統的「職位」而發,屬於「榮典」,而非「功勳」,建議總統府不追回采玉大勳章。

總統府當初是根據勳章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研議追回被判褫奪公權的陳水扁的采玉大勳章;但法條並未明確規範是否職位勳章和勳勞勳章皆一體適用,府方請法務部專業答覆。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昨說,陳水扁是因總統職位獲得采玉大勳章,屬於榮典,不算是功績,「只要當過總統,就會獲頒采玉大勳章。」

他說,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法令的立法精神,公務員從事職務上的行為,即使之後遭判褫奪公權,也不會使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失去效力。陳守煌解釋:「就像公務員曾簽出去的公文,也不會因事後被褫奪公權而失效。」

法務部因此回函建議總統府,扁因曾任總統職位而獲得采玉大勳章,不因卸任後遭判刑、褫奪公權,而影響到獲頒采玉勳章的合法性,建議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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