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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修正 學者:扭曲原基法

立報/本報訊 2012.10.08 00:00
【記者呂淑姮台北報導】環保署在9月底預告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水下文化資產以及原住民族地區開發。但在原住民族保留地部分,學者批評環保署草案完全背離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9月底預告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草案中,與原住民族相關的條文為第5條,「開發基地位於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檢附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當地原住民族之徵詢意見或同意文件」。用語模糊 權責難分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陳張培倫說,作業準則條文所述僅提及原住民保留地,但按照原基法第2條定義,「原住民土地」意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原住民族保留地,環保署應按照原基法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所述,依照原基法母法精神「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修改作業準則。另外,環保署預告修正的草案條文中用語,「應檢附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當地原住民族之徵詢意見『或』同意文件」,陳張培倫強調,此點容易讓人誤會開發商在開發前應盡到的義務究竟是哪些:「開發前本應徵求在地原住民族同意,按照原基法母法規定,而不是僅僅徵詢意見、或要求同意文件如此寬鬆!」陳張培倫呼籲族人,環保署草案預告期間可以上網陳述發表意見,族人朋友可對此行政命令內容回應,要求環保署修改文字內容,符合原基法精神;網址http://goo.gl/jtJSW。修法需各部協商環評委員之一的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劉益昌曾出席日前太魯閣族人關心的萬里水力發電廠會議,當日劉益昌曾向到場的太魯閣族人表示,日後作業準則將有預告修正行動,必須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方得有開發行為。劉益昌針對現正在網路上公告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草案回應表示,「應檢附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當地原住民族之徵詢意見『或』同意文件」這句話完全沒有遵守原基法精神,「目前僅是草案預告,但日後文字內容修正還要環保署和有關部會一起協商才有可能定案。」劉益昌說,因原基法主管機關為原民會,行政命令修正內容與原民會有關,不可能由環保署說了算。但他呼籲原民會,儘快公告傳統領域調查結果,否則其他部會和相關法規命令修正也相當困難。原民會:部落主導開發原民會土管處處長杜張梅莊說,針對預告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草案,「應檢附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當地原住民族之徵詢意見『或』同意文件」文字,杜張梅莊說,原民會認為無需檢附原住民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因部落發展由部落自行決定,並非由原民會主導。但在文字所述中,「原住民土地」定義,環保署只點名原住民保留地而沒有傳統領域,杜張梅莊說會要求環保署再進行修正。至於傳統領域公告事項,杜張梅莊回應,傳統領域調查雖已完成,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佔台灣總面積近1/2。因公告後涉及法律效力以及各部會業務、土地開發等相關事項,目前公告尚有難度,還有待會中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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