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上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去年在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展場發送宣傳品,刊載「LVD無極燈」的「光效」標示為「150 lm/W」;對照「加油站福樂燈」為「60 lm/W」,易讓消費者認為LVD無極燈的光效遠大於加油站福樂燈。
經公平會調查,LVD無極燈光效應為82 lm/W,與廣告內容有落差。
公平會說,被比較對象是加油站的福樂燈,雖未明指對象是北豪公司的燈具,但北豪公司表示,在燈具上使用福樂 2字已經有20年歷史,且也眾所周知。
公平會表示,上一公司的比較廣告,是以加油站使用過的舊商品與公司新裝設的無極燈做為功能比較基準,也是不當比較。因此,公平會處上一公司2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