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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藝術品 國稅局要查稅

中時電子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2012.09.26 00:00
景氣不佳,但富人似乎不受影響,藝術品拍賣會仍屢拍出新高價。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已盯上藝術品拍賣,要求拍賣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若賣出藝術品有獲利,明年記得申報繳稅,以免被國稅局抓到處罰。

台北市國稅局昨表示,已要求台北市拍賣公司寄發「藝術品交易資料通報表」,請業者就上半年度各次拍賣會成交紀錄詳實填報。

國稅局說,藝術品拍賣會成交資料調查作業,自今年起改為每年7月及次年1月向拍賣公司調查上、下半年度拍賣會資料。內容包括委託拍賣人(暨出售人)姓名、交易日期、成交額、藝術品種類,以及買賣雙方支付的手續費等。

國稅局指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法若出售人能提供證明文件,就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繳稅。若出售人未能提供證明文件,應依拍賣品種類(如古董、書畫、雕塑品等)適用的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來計算課稅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若去年度出售一件藝術品,拍賣成交價為100萬元,以去年度適用的同業利潤淨利率最高之「古玩書畫」類別15%來計算,其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15萬元,若適用綜所稅稅率為12%,應納稅額就為1萬8千元。

國稅局呼籲,民眾若出售古董、藝術品或透過拍賣會買賣獲利者,務必將拍賣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稅辦理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除要補稅外,還會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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