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認為,有卡債問題的李世明(四十四歲),與妻子周婉鈴,從九十九年中就經常吵架,且已分居;周女想離婚、李不肯,周女單獨住在台南市仁德區義林路娘家的工廠二樓。
檢察官調查,九十九年九月九日上午六點卅七分,李世明騎機車到周女娘家工廠,見周女約在六點五十七分駕車進入工廠內,李即尾隨進入二樓周女房間,疑因離婚問題起爭執,李涉嫌用棉被摀住周女口、鼻,致周女窒息死亡後,為脫免刑責假造她割腕自殺。
李某在周女手腕下方放置一水桶儲血,再握住周女的右手,持美工刀切割周女的左手腕,造成周女左手腕內側,有七公分切割傷口和多道淺割傷口。
李某早上七點卅六分再次步出工廠,還開周女轎車離開;一直到上午八點卅分,周女吳姓妹夫等人,四處找不到周女,才請人用鐵尺撬開周女房門,發現周她已無氣息,立即叫救護車將周女送醫,仍回天乏術。
案發當時,工廠的泰勞有人發現李世明進入周女房間,第一時間,周女家人即通知李某回到現場,但他第一時間就告訴周女妹妹,「人不是他殺的」,周女家人懷疑周女死因是李所造成的,但台南地檢署第一次由胡姓法醫解剖屍體,卻認定自殺成分居大。
南檢後來再商請法醫研究所石台平法醫複驗,認定周女死因是窒息,推論是被用棉被摀死的,且認定左腕傷口的血流量太少,不至於死亡,加上李世明沒通過測謊,且推論死亡時間,李某正好在工廠內;儘管李某一再喊冤,但檢方仍認定李某是殺人嫌犯,昨天依法將他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