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前台中縣和平鄉公所民國92年辦理「谷關山莊公共造產土地出租徵求民間開發建設案」,由顏姓業者得標承租谷關多筆土地,開發溫泉會館。
溫泉會館在94年未經許可,竊佔緊鄰2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約3000多平方公尺,開發作為露天泡湯區。
溫泉會館所竊佔國土的前承租人為陳姓男子,未辦續租,已過世。時任新社鄉長的李光銘得知,結合陳男的女婿邱姓男子,向溫泉會館指稱,土地承租權為邱男繼承,要求給付1200萬元。
李光銘及邱男還偽造陳情書,向前和平鄉公所指租用土地遭竊佔使用。公所回覆澄清,所承租契約已到期未續約,視同終止,土地收回列管。
李光銘及邱男仍向業者詐稱,在當時的陳姓前和平鄉長任內,可讓溫泉會館使用所竊佔土地,業者誤以為李光銘等人有影響力,協調給付700萬元。
經檢方偵辦調查,以陳姓前和平鄉長及鄉公所人員3人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圖利業者;李光銘及邱男涉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等罪;顏姓業者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共起訴6人。
台中地院審理,認定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前和平鄉公務員共謀,而判陳姓前和平鄉長等3人無罪;李光銘與邱男各徒刑1年2月;顏姓業者徒刑6年,得易科罰金。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