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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佐臻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中央商情網/ 2012.09.05 00:00
日  期:2012年09月05日公司名稱:佐臻(4980)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言人:黃呈章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9/052.預計發行價格:暫訂每股新台幣15元發行。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股東會通過授權董事會決定。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1,0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前仍在本公司任職,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且期滿日該員工個人考績表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將依其工作性質由董事長按下列二種時程及獲配股數之比例擇一適用取得受領新股:(1)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 獲配比例40%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 獲配比例30%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 獲配比例30%(2)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 獲配比例50%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 獲配比例50%(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三)員工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轉調關係企業、死亡等之處理:(1)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資遣或調職時,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期間屆滿未復職者,視同自願離職。(3)死亡:一般死亡: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5.員工之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二)實際得認購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三)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獲配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惟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及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獎勵優秀員工、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暨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增加競爭力並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為25,124,000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3.98%,三年費用化總數約計12,53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各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約為新台幣0.22元、0.20 元及0.07 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本公司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認購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1)依信託約定,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二)除前項因信託約定限制外,員工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三)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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