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警察局安檢大隊警員昨天晚間,執行第二航廈出境安檢線X光儀檢視勤務時,查獲準備搭乘班機出國的熊姓女旅客的手提行李內攜帶5萬6000美元。
航警說,因旅客未據書面或口頭申報,已違反旅客攜帶金銀外幣、人民幣、新台幣及有價證券出入境限量規定,案經航警局移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理,扣除法定限額1萬美元,依法沒入超額4萬5600美元。
航警局提醒旅客,依據旅客攜帶金銀外幣、人民幣、新台幣及有價證券出入境限量規定:1.黃金:旅客攜帶黃金總值超過2萬美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外幣:旅客出境攜帶超過美幣1萬元等值現金者,應向海關報明登記。未依規定報明登記者,其超額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3.新台幣:旅客出境攜帶新台幣以1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4.人民幣:旅客出境攜帶人民幣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申報不實者,其超過2萬元部分沒入之。
5.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出境攜帶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