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1.事實發生日:101/08/2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麒鼎貿易(廈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台灣母公司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2918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9402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402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發展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884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445.計息方式:依合約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2)日期:董事會通過額度之日起算一年後為最後還款日期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2237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9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