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籍的40歲張姓男子去年11月飲用啤酒後,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大湖鄉大南村,與對向車道騎乘重型機車的黃姓姊弟發生車禍,黃姓姊弟受傷送醫,警方到場處理時對張男酒測,呼氣酒測值為0.29mg/L,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處分書指出,張姓男子雖坦承酒後駕車,但堅稱並未因喝酒無法正常開車,他指出,當時是對方騎機車從對向跨越分向限制線闖入自己行駛的車道,導致他閃避不及才釀成事故。
苗栗地檢署偵查發現,黃姓騎士無照騎車,且姊弟2人都未戴安全帽,經鑑定確認肇事原因是機車行經彎道時,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導致自用小貨車駕駛閃避煞車不及,造成兩車碰撞,肇事責任在機車。
且檢方認為,男子呼氣酒測濃度為0.29mg/L,未達法務部參照德國、美國所定0.55mg/L以上「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標準,難以認定男子違反刑法185條之公共危險罪,今天偵查終結,對張男作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