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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判共同殺人 監委疑冤案

中央社/ 2012.08.15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5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民眾洪世緯被判共同殺人罪,但法院審理過程有違正當程序,此案疑似冤案,籲法務部轉提再審與非常上訴。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馬以工、李復甸、余騰芳所提調查報告,下午將召開記者會。

監察院指出,民國91年12月7日凌晨,陳姓女子在后豐大橋墜橋身亡,洪世緯被指協助友人王淇政,合力將被害人拋下橋,洪世緯被依共同殺人罪判12年6月,並於98年8月入獄服刑。

監察院表示,洪世緯歷審過程從未認罪,同案被告也說洪世緯當時是開車去加油站為輪胎打氣,案發時不在現場,這是案件重要關鍵,但歷審都沒有詳細調查。

調查報告指出,證人案發時所在位置距橋50公尺,證人稱「往橋上看…三人在橋上追來追去…一個黑影往橋下掉」。檢察官起訴與歷審判決都說當時月亮能見度亮度相當清楚、證人能看清楚,但是根據氣象局資料,案發時是陰曆初四凌晨1時許,天上根本沒有月亮。

另外,調查報告指出,死者褲上的灰痕,也與證人證言不符,這對洪世緯有利的科學證據,全篇數十萬字的判決書,卻沒有一字交代灰痕由來。

調查報告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此案草率至極,全部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於洪世緯有利的證據調查,置之不理,顯然是採「有罪推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背離公平法院的精神。

監察院指出,調查報告將併同附件,送法務部轉飭所屬提起再審與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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