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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明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一O一年現金增資調降發行新股案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06 00:00
壹、本公司經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五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新台幣49,500,000元,計發行股份4,9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整,原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一O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O一OO二三五六七號函核准在案,一O一年七月十七日申請變更發行股數及延長增資募集期間,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一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O一OO三三五五一號函核准生效。貳、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規定,將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公告於後:一、公司名稱: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1. 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2.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3. 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4. 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5. F401010國際貿易業6. I501010產品設計業7.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8.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額定資本額為新台幣600,000,000元,已發行股份為40,224,924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之普通股。四、本公司所在地:桃園縣中壢工業區東園路37號。五、公告方式: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9人,監察3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七、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最後一次修訂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八、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及其發行條件如下:1.現金增資計新台幣27,000,000元,發行新股2,7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皆為記名式普通股。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除依規定保留15%計405,000股由員工認購外,餘85%計2,295,000股,每仟股認購57股,認股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原股東或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份,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3.本次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16元。4.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股份相同。九、增資後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資本額為新台幣 429,249,240元,分為記名式普通股42,924,924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十、增資用途:擴充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十一、代收股款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暨全省分行。十二、員工及原股東股款繳納期限:自 101年08月03 日至101年08月09日止。十三、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已繳交股款之股東及員工訂定之相關補償方案,(1)補償方案 一、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因調降發行股數致原股東、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特訂定本補償方案補償之。 二、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本公司原股東、員工。 三、退款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1年08月09日止。 四、申請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仍維持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認股意願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1年08月09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至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室收(地址:桃園縣中壢工業區東園路37號;電話:03-435-5565),逾期未送(寄)者,視為維持原認購意願。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認股意願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1年8月9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至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室收(地址:桃園縣中壢工業區東園路37號;電話:03-435-5565),逾期未送(寄)者或上述文件未備齊者,視為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補償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原認購股數-新認購股數)×16)元】×【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年利率(註2)/365】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年利率(註2)/365】 3.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股東自行負擔)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原繳款期限截止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 仍維持認購意願者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以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自行股東負擔)或匯款方式退回價差及補償利息。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01年8月13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註2: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1.35%計算之。 六、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2).承諾書 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101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5月31日金管證字第101002356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已於101年7月17日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變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由4,950仟股調降至2,700仟股及延長本公司一○一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3個月在案。若因此致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公司負責人願負賠償責任,並訂定補償方案補償之。本公司特以此書面聲明,本次發行股數調整並無損害股東權益之情事。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書人:謝佳翰 (3)其他相關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變更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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