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1/07/242.函請補正期限:101/07/303.補正內容:補正本公司100年度年報部份資料,補正頁次如下:P8~9、P10-1、P12~14、P16~20、P25、P76、P156~1574.因應措施:補正後之資料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