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一百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一百年度盈餘中提撥新台幣804,811,333元分派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1.79987923元(經過配息率調整後之金額)。二、本公司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決定,茲訂定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為現金股利之配息基準日。三、現金股利發放日訂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並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 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於現金股利中扣除,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