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郭男在民國98年3月間,在中國大陸珠海地區的巴士轉運站前,遭多名歹徒綁架。綁匪開價贖金60萬元,郭男友人依約匯錢到綁匪的台籍親戚胡姓男子銀行帳戶後,被害人獲釋。事後,胡男透過地下匯兌管道,將錢轉匯給大陸綁匪。
被害人事後認為,依照民法的不當得利規定,胡男對綁架案知情,不該持有這筆錢,因此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胡男應返還60萬元。
胡男所涉擄人勒贖案,經檢方處分不起訴。他到案後辯稱,和綁匪雖然是同母異父的兄弟,但不知道對方是擄人勒贖的綁匪,也不知道匯款是贖金,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是用來買賣股票,
但法官參酌通聯紀錄後,認定胡男和大陸綁匪往來密切,連對方因涉案而遭拘禁,胡男還和對方妻子商討交保事宜,應該對匯款來源有所懷疑,後來卻依對方指示匯款,推論胡男對綁架案知情,並非善意第三人,應賠償6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