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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大陸遭擄勒贖 提告勝訴

中央社/ 2012.07.20 00:00
(中央社者蔡沛琪台北20日電)郭姓男子在大陸遭人綁架勒贖新台幣60萬元,在友人付款後獲釋。郭男認為綁匪的台籍親戚提供帳戶供匯贖金,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台籍親戚對綁架案知情,判決需全額賠償。

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郭男在民國98年3月間,在中國大陸珠海地區的巴士轉運站前,遭多名歹徒綁架。綁匪開價贖金60萬元,郭男友人依約匯錢到綁匪的台籍親戚胡姓男子銀行帳戶後,被害人獲釋。事後,胡男透過地下匯兌管道,將錢轉匯給大陸綁匪。

被害人事後認為,依照民法的不當得利規定,胡男對綁架案知情,不該持有這筆錢,因此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胡男應返還60萬元。

胡男所涉擄人勒贖案,經檢方處分不起訴。他到案後辯稱,和綁匪雖然是同母異父的兄弟,但不知道對方是擄人勒贖的綁匪,也不知道匯款是贖金,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是用來買賣股票,

但法官參酌通聯紀錄後,認定胡男和大陸綁匪往來密切,連對方因涉案而遭拘禁,胡男還和對方妻子商討交保事宜,應該對匯款來源有所懷疑,後來卻依對方指示匯款,推論胡男對綁架案知情,並非善意第三人,應賠償6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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