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麗前員工提告妨害秘密 台南青年店「查無針孔」獲不起訴
上報/上報快訊/胡玟惠
40 分鐘前
知名連鎖醫美機構愛爾麗集團近期因疑似透過針孔偷拍,旗下多家分店相繼接受調查。其中,一名曾在愛爾麗台南青年店服務且接受過醫美項目的女子,因憂心自己淪為偷拍受害者,憤而提告妨害秘密。台南地檢署日前審理終結,因執法人員實地搜索後並未查獲任何偷拍儀器或相關蛛絲馬跡,在缺乏實質犯罪證據的情況下,依法將全案裁定不起訴處分。
愛爾麗台南青年店未找到針孔裝置
根據不起訴處分書內容顯示,提告的女子在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期間,曾於愛爾麗台南青年店內擔任職員,在離職之後,她仍以顧客身份定期前往該分店,接受施打玻尿酸以及超完美電波等多項醫美療程。
檢方深入追查發現,該名女子是在2026年5月初,看見大篇幅的媒體新聞報導關於愛爾麗板橋店疑似牽涉偷拍風波,聯想到自己過去在台南青年店工作及消費的經驗,因而懷疑該處可能也藏有偷拍危機。她隨後前往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報案,對該分店的陳姓女店長提出妨害秘密罪告訴。
承辦檢察官錢鴻明隨即指揮警方成立專案小組,並於5月6日晚間持搜索票,前往愛爾麗台南青年店的診療室、更衣間及其他店內設施進行細緻搜查。不過,最終的搜查結果顯示,現場不僅完全找不到任何針孔攝影裝置,也沒有發現任何曾裝設過偷拍器材的配線、可疑孔洞或任何關聯性事證。
提告人進行非侵入性療程 過程不需脫衣
陳姓店長在接受檢警偵訊時澄清,診所內根本沒有安裝任何外型類似煙霧偵測器的密錄設備。她也進一步解釋,該名提告女子所進行的玻尿酸注射與電波拉提,皆屬於非侵入性的美學療程,整個療程期間完全不需要脫去衣物,因此店內並不存在任何會涉及更衣或侵犯私密空間的偷拍狀況。
檢方在處分書中強調,刑事犯罪的認定必須仰賴具體,且足以佐證罪行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之規定,犯罪事實必須依憑證據來判定,在證據不足的狀態下,絕不能隨意認定被告有罪。即便被告的答辯內容無法完全讓人信服,法律上也絕對禁止以推論或主觀猜測的方式來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
檢察官審酌後指出,提告女子的懷疑主要是受到新聞媒體報導的影響,進而引發內心的焦慮與聯想,並非因為親眼目擊偷拍器材、實際搜出設備,或掌握了具體的錄影檔案等客觀事實。也就是說,這起控訴純屬個人的主觀臆測,未能提出足以證明診所確實存在偷拍行徑的具體實據。
最終,綜合警方的搜索報告、現場勘驗結果以及相關證人的證詞,檢方認定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能證明,愛爾麗台南青年店及陳姓店長有涉及妨害秘密的罪嫌,亦無從引證診所內曾裝設過偷拍儀器的客觀事實,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