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施男與當時已16歲的少女,98年10月起,同居在新莊區。99年6月1日,少女自行到板橋某診所就醫,發現懷孕,8天後2人拿著撿到的身分證,到板橋區另一家診所取出胎兒。
檢方認為,施與少女觸犯墮胎罪,請求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加重施男刑度。施男辯稱,當時醫師說胎兒沒有心跳,才同意墮胎。合議庭傳訊動手術的醫師證稱,少女懷孕約2個多月,胎兒沒有心跳,不處理可能會合併大量陰道出血,甚至合併敗血症。法官認為,醫師證詞指胎兒早已死亡;刑法墮胎罪實務及學說上的客體是指母體內成長中的胎兒,如以藥物、手術,取出母體內已無心跳的死胎,自與刑法墮胎罪的構成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