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年十二月間,就讀屏東一所高職一年級的李姓學生,從三樓教室外圍牆跌落地面,導致頸椎受損、四肢癱瘓,警方及消防隊據報到場處理時,一度傳出李生墜樓原因是手機被老師沒收,患有憂鬱症的李生一時想不開才跳樓,但事後又有同學說是坐在三樓圍牆上把玩手機不慎墜樓。
李生家屬事後向保險公司求償一百九十多萬元的相關醫療給付,以及四十五萬元殘廢保險金,合計約二百三十九萬多元,但遭到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主張,李生跳樓係因自殺,殘廢結果是故意行為所致,保險公司無給付保險金義務,縱使李生是坐在圍牆上因故跌落,以李生的年齡、知識及經驗,當知坐於高處可能跌落,可見未避免道德危險,違背保險契約原則。
法官認為無法證明李生墜樓是出於故意,李生正值急於彰顯個人、漠視規範的青春期,雖然對坐在圍牆上的危險性有所認知,但事故發生並非李生所有預期,被保險人注意力轉弱而引發的傷害事故應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也才能發揮保險制度的功能,原告求償有理,保險公司應如實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