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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普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6.2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6/2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實際授予認股權人之員工及認股權數量,由總經理核定,呈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實施。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1,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 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 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 存續期間為四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 理。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個月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共 同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 同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資遣生效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   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不含已繳納之股款繳 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因合併發行新股,認股價格不予調整。(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 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認股價 格為每股繳款額),亦應依本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 則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 依本項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時,如需訂定每股時價,應以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ㄧ、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因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 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 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 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期間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櫃 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前述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改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並自認股權 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 記,惟當年度若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15.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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