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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毒蛇爭議不在物種而是扭曲的信仰價值

yam蕃薯藤新聞/廖士睿 撰稿 2012.06.17 00:00
  連日來各家媒體狂做「宗教人士在宜蘭福山植物園放生眼鏡蛇」事件。然而多數媒體的新聞重點都擺在「眼鏡蛇很可怕」、「沒人被咬傷」、「海濤否認是他指使」然後就沒了。對於宗教放生對台灣與全球華人聚居地區生態環境的危害,還有佛教文化被商業操控至此卻完全沒有著墨。民眾大抵從這些報導中可能會得到一種印象,也就是「放生沒關係,但不要放眼鏡蛇」。事實上生態保育團體多數認為「最好什麼都不要放,因為有需求就有傷害」。   放生被囚禁的生物在農業社會中,本來是一種發自惻隱之心的善行。然而現代的放生,則被海濤這類財大勢大的門派,以佛教經典語錄充裝善意,扭曲成「贖罪」、「消災」與「解厄」的荒唐行徑。其長期與繁殖與獵捕業者之間的商業合作,數十年來在台灣與全球每一個被他弘到法的地方造孽無數。其信徒一再複製許多莫名其妙的神蹟,例如「放生之後,某個師兄師姐原本不良於行的腿就能走了」。難道這樣的宣傳話語不算宗教斂財?不算神棍療法?難道我們的法律遇到宗教團體就沒輒嗎?   海濤表示,林務局應該去管「非法放生」,那麼他的意思就是說他們的放生都是「合法」?在台灣現行的法規下,能夠對付宗教放生的法非常少,除非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否則難以野生動物保育法來偵辦。而動物保護法雖然明定不得對脊椎動物騷擾虐待,然而主管單位農委會畜牧處對此一向不積極作為,連流浪貓狗都管不好怎麼可能管到宗教放生對動物的折磨?而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對於故意施放危險動物的條文,又經常因地方政府認為「危險動物缺乏明確定義」而自廢武功。漁業署雖然在100年4月公告「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明訂到水庫放生淡水生物需要經過主管單位同意,但是看看我們的苗栗縣、高雄縣、新竹縣、台中縣政府自己帶頭流放外來物種,這樣的地方政府主管單位又有什麼資格管理宗教放生事宜?   海濤甚至指出「宗教放生是一種文化不可輕易限制」。然而在世界各國有佛教存在的國家中,只有台灣為主,並以台灣佛教界人士所播散出去的概念造就這種商業放生,害死大量養殖與野生物種的「文化」。如果海濤認為這算是一種文化,那真是對佛教的一種羞辱。關懷生命協會與玄奘大學的釋昭慧法師曾指出,依佛教真理的法則而言:不論是消極的戒殺,或是積極的護生,慈悲的善良心行,自會招感相應的樂報。依心理的趨向而言:「行善不求回報」的,終究是少數;「應無所住而生其心」、「三輪體空」的境界,畢竟是一般凡夫俗子所難企及的。於是,自古佛教許多高僧大德,就退一步以「功德」論來勸人戒殺放生。但為了功德而放生,動機上是帶著強烈的功利心態。當前許多放生團體不是隨緣搶救瀕死生命,而是張羅善款,預約購買,這就促成了商人為一筆筆「放生生意」而捕獵鳥獸蟲魚的造孽行為,也形成了自然生態破壞的浩劫。   釋昭慧法師認為這樣的「放生」,不能稱之為「放生」,而是徹徹底底的「放死」。就好比政府出動軍警,把大批無辜民眾關住監獄,然後總統宣佈大赦,以示德政。這豈非把生命尊嚴當作「兒戲」?再思及上述種種悲慘情境,「放生功德」變相成了「致死罪孽」,即使再功利心態的人,都應該要自問:要不要再繼續「造業」下去了? 釋昭慧法師也認為宗教放生團體無權以「宗教自由」或「行為自由」來做搪塞,而要謙卑地回顧佛教「護生」的原始意義,並在整個生態體系中,檢視其「放生」行為所牽連的結構,重新衡量目前「放生」型式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因此若要疏導宗教放生團體並降低對台灣自然環境的傷害,恐怕得需要生態保育、宗教文化、社會教育、與法規方面的人才共同集思廣議,以對話與討論取代愚昧與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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