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昨受訪時指出,地制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條「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相關法律條文的用字是「次」,而非「屆」,是指連續參加二「次」同一職務的選舉並當選就任,才屬連選連任。中間若有中斷,就不屬連選連任。
林清淇表示,過去以「屆」來看是否屬於連選連任,但被質疑與法條原字用「次」的法意概念相違,經反映檢討之後,已於民國九十八年變更解釋,不採過去嚴格以「屆」來看,而是認為只要不是連續參加二「次」同一職務的選舉並當選就任,即使同「屆」,中間若有中斷,就不屬連選連任。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昨受訪時指出,地制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條「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相關法律條文的用字是「次」,而非「屆」,是指連續參加二「次」同一職務的選舉並當選就任,才屬連選連任。中間若有中斷,就不屬連選連任。
林清淇表示,過去以「屆」來看是否屬於連選連任,但被質疑與法條原字用「次」的法意概念相違,經反映檢討之後,已於民國九十八年變更解釋,不採過去嚴格以「屆」來看,而是認為只要不是連續參加二「次」同一職務的選舉並當選就任,即使同「屆」,中間若有中斷,就不屬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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