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陳姓民眾投訴新北市警局中和第二分局,先收到日期錯誤的罰單,新開的罰單又寫錯應到案處所的監理站位置;他表示,傳訊息告知開單警員罰單有誤,但警察似乎不想理他。警方昨坦承罰單有誤,本月6日重新寄出第3張新罰單。
陳先生說,上月31日晚間9點多,警員到他新北市中和區和平街的住所開立新罰單,他住台北市北投區,罰單應由台北監理機關承辦,但警員寫成由板橋監理站辦理,事後他傳訊告知員警罰單內容有誤,警方卻未積極查證,讓他感覺「很受傷」;陳先生表示,警員開錯罰單道歉就沒事了,民眾一時疏忽才觸法卻要依法究辦,他覺得很不公平。
新北市警局中和第二分局交通分隊長陳明慶表示,李姓警員製單時有聯繫陳先生,罰單經陳先生看過無誤才簽收。
新北市警局中和第二分局秘書室主任劉建良表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等錯誤,處分機關可隨時申請更正。並對陳先生兩度收到錯誤罰單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