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書指出,曹男因不滿大使館新聞參事處對於外交部發布電報所填寫的會辦公文內容,他於民國99年3月17日下午3時左右,在新聞參事處斥責任姓祕書處理不當,經胡女出面表示,「這個文是經過我簽名處理的,這樣子沒有錯誤」等語時,曹男反嗆,「我都把文拿來了,為什麼你們沒有種把文自己拿上來給我?」並將手上的外交電報及會辦單等公文卷宗砸向胡女臉部,握拳作勢打人並大聲辱罵粗話及「我揍妳」等語。
胡女事後向台北地檢署報案提告;檢方偵辦期間,胡女提出瓜地馬拉醫院診斷證明及案發隔天其臉部及右眼眼皮部位出現紅色疹子的照片,但檢方尚難認定此與曹男犯行有因果關係。
北檢今天偵結,檢察官審酌多名目擊證人證詞,認定曹男犯案明確,依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將他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