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麗偷拍疑雲首件偵結 南檢查無針孔設備不起訴
愛爾麗醫美集團爆發疑似針孔偷拍風波,各地分店陸續遭到檢舉與調查。一名曾在愛爾麗台南青年店任職並接受療程的女子,擔心自己可能成為偷拍受害者,提告妨害秘密。台南地檢署近日偵結,認為現場搜索未發現任何偷拍設備或相關痕跡,缺乏積極證據,全案處分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提告女子曾於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期間在愛爾麗台南青年店任職,離職後仍持續以消費者身分回診接受醫美療程,包括玻尿酸注射及超完美電波等項目。
檢方調查,女子今年5月初看到媒體大幅報導愛爾麗板橋店疑似涉及偷拍事件,回想自身過去於台南青年店工作及接受療程的經歷,懷疑該分店可能也有類似情況,前往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報案,指控青年店陳姓女店長涉嫌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
承辦檢察官錢鴻明指揮警方展開調查,警方於5月6日晚間持搜索票進入愛爾麗台南青年店,搜索診療室、更衣空間及相關設施逐一檢查。然而,搜索結果顯示,現場未發現任何針孔攝影設備,也未查獲疑似曾經裝設偷拍器材的線路、孔洞或其他相關跡證。
面對指控,陳姓店長向檢警表示,診所內部並未設置外觀類似煙霧偵測器的攝錄設備,且告訴人接受的療程內容為玻尿酸注射與電波拉提等非侵入性醫美項目,治療過程中無須更換衣物,因此不存在涉及更衣或私密空間遭偷拍的情況。
檢方指出,刑事案件認定必須建立在具體且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積極證據之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若無足夠證據,即不得認定被告有罪。即使被告辯解內容未必完全成立,也不能以推測或臆測方式作為追究刑責的依據。
承辦檢察官進一步認為,本案告訴人的懷疑主要源自於媒體報導產生的心理不安與聯想,並非基於親眼目睹、實際發現設備或掌握相關錄影資料等客觀事證。換言之,相關指控屬於個人主觀推測,未提出足以證明診所涉及偷拍行為的具體證據。
檢方綜合警方搜索結果、現場勘查及相關證人陳述,認定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愛爾麗台南青年店及陳姓店長涉有妨害秘密犯行,亦未發現診所內曾裝設偷拍設備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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