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方今天表示,這起偷拍事件地點位於台中市知名百貨公司,被害女子日前和男友到百貨公司閒逛,一名男子竟將手機隱藏於腳上所穿的球鞋內,只露出鏡頭,趁人潮擁擠時偷拍女子裙下風光。
被害女子的男友見男子動作奇怪、眼神飄忽,覺得有異,細心觀察後發現男子右腳球鞋內似乎藏有手機偷拍,當場逮個正著。還好女子當天穿的是短褲,春光沒有外洩,但男子舉動卻讓被害女子渾身不舒服。
警方獲報前往處理,由於偷拍男子沒有前科,不想留下案底,苦苦哀求女方,極力想和解,被害女子也傾向和解,雙方協調後,男子最後賠償新台幣7萬元。
雙方協調過程還發現,男子手機內除有他在百貨公司偷拍相片外,還有在火車站偷拍其他女子裙底風光的畫面,相片多達上百張。
法界人士表示,偷拍男子的舉動已觸犯妨害秘密罪嫌,屬於告訴乃論,須有被害人出面指認,警方才能偵辦;遭偷拍女子和男子和解後,已無法成案。
法界人士說,至於其他在火車站被偷拍的被害女子,也缺乏被害人指認,警方莫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