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最高法院決議違憲 吳巡龍到最高法院靜坐

中央社/
14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603 10:55:00)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認為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事庭總會決議內容明顯違憲,後續經過多名學者發表論文與投書媒體批評該決議之內容違憲,最高法院卻毫無回應,為此,吳巡龍將於六月四日上午十時至中午十二時,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以和平方式表達抗議,並籲請最高法院自行撤銷違憲的決議內容。

最高法院決議內容推翻立法院決定,向被告傾斜,在全世界絕無僅有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原則有調查證據的職權,而對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有重大關係事項,有調查證據的義務。相較於美國和歐陸法系,制度設計雖不盡相同,但仍不失為公平中立的法院。

但最高法院此次決議,卻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創設出一個在全世界各國都是絕無僅有的標準: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調查義務,但是「不利被告」的證據,卻沒有調查之義務。

吳巡龍表示,以美國及歐陸兩大法系為例:美國採取兩造對抗模式,法官為消極聽訟的角色,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但無依職權調查義務。歐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法院為探究起訴事實之真實性,於知悉某證據存在且可能影響事實認定時,不論該證據可能有利或不利被告,均有依職權補充調查之義務。兩種法制各有其理由,應注意的是,無論是美國或歐陸法系的制度,法官都能嚴守中立立場,對於原告及被告一視同仁。

吳巡龍表示,最高法院以「無罪推定」及「兩公約」作為決議的理由,但歐陸先進國家法官都有調查證據的義務,卻沒有因此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及「兩公約」的要求。最高法院決議的理由不僅牽強,而且損害法官之中立性,有失公平法院的立場。

吳巡龍指出,依照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必須依照法律審判,法律由立法院制訂,但最高法院卻用決議推翻了立法院的決定,破壞權力分立原則,最高法院的決議不但離譜,而且違憲。

無從釋憲

靜坐是憲法保障的意見表達方式

關於此次靜坐活動,司法院表示「檢察官…宜循『法定程序』表達意見,倘動輒以『民粹方式』為之,對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維護並無助益。」吳巡龍對此有兩點回應:

一、最高法院因有案件最後決定權及最後話語權,對於最高法院的違憲決議,經過多名學者的鄭重呼籲,最高法院仍不理不睬,事實上並沒有其他救濟管道。通常對於最高法院的違憲判例或決議,應該聲請大法官釋憲,但是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5條的規定,檢察官無法聲請釋憲。

二、靜坐是意見表達的一種方式,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當然合法。最高法院無法對於決議違憲提出合理的說明,僅對於靜坐的意見表達,冠上「民粹」的帽子,企圖藉由抹黑的手法以轉移焦點,實在遺憾。

關於吳巡龍

吳巡龍係司法官訓練所二十六期結業,美國哈佛大學甘耐迪政府學院研究,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英國南凱斯特大學法學碩士,東海大學法學士。

美國、歐陸法系與我國最高法院決議,就法官調查義務之比較:

美國法系 不分有利或不利被告,一律沒有調查證據義務

歐陸法系 不分有利或不利被告,一律有調查證據義務

我國最高法院決議

有利被告:有調查義務 不利被告:無調查義務

訊息來源: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吳巡龍